天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正常工薪收入填报说明
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适用于正常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
所得月份
所得月份,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实际所属的月份。
工号、姓名、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该四项内容在录入纳税人信息时已经录入,在本功能中系统会自动将已录入的纳税人信息导入。
所得起始日期、所得终止日期
该两项是指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默认为申报的上一个月的起始日和上一个月的后,可按整月调整。
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是指发放给纳税人的,在税款所属期限内取得的实际收入总额,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单位替个人负担税款,录入时应将不含税的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录入。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项只填写个人标准内缴存部分,单位超标准缴存部分加在“应发工资”项目内)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不超过8469元,缴存比例为15%。“住房公积金”项只填写个人标准内缴存部分,单位超标准缴存部分加在“应发工资”项目内)
其它免税所得
其它免税所得,是指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和其他经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另外也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此外,根据我市现行规定按以下口径填报。
(一) 不用计入“其他免税所得”,可以直接免征的收入
1、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不计入个人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现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不超过8469元,缴存比例为30%)
3、我市城镇范围内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当并入其发放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直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入“应发工资”总额,不在“其他免税所得”项目中减除,只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计入“应发工资”项目)
(二) 可以在“其他免税所得”中减除的费用
1、个人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大额医疗费救助。
2、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合计
免税项目合计,是指纳税人免税收入部分的合计金额。
免税项目合计 =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它免税所得
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税务机关设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自动显示,目前非远洋货物运输行业默认为2000/月,远洋货物运输行业则有2000/月和4800/月两种标准供选择。
1. 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2月29日取得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月。
2. 2008年3月1日之后取得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
实际捐赠额
实际捐赠额,是指纳税人当月收入中用于实际捐赠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准予扣除的扣赠额,按税法规定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30%
2.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您可以进行手工修改,当修改值大于上面指定的30%时,系统提示:“只有当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实际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得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主要是指残疾、孤寡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我市规定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审批后才能录入减免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