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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