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山市《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或在本市已实施的发明创造,申请国内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度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有及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实用新型申请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发明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就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敖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重点(试点-)企业的或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本市费用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并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示求书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斑点复印件或在中山市的居住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受理和审批后,办理付款。
第九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本市各镇区政府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镇区政府依本镇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