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反思中国土地使用权保护制度
拆迁纠纷频频发生,拆迁户官司屡打难赢,已经暴发的恶性事件更加提醒人们关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的侵害。
那么,这一存在于社会发展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矛盾究竟是不可避免,还是因为有关现行制度存在着使之不能有效解决的缺陷?它的存在对国家有着怎样恶性的深层影响?日前由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联合举办的“保卫土地使用权”研讨会上,与会者全面探讨了拆迁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城市规划法应公开规范 农村现行土地制度需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王卫国说,宪法保障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除了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国家在进行土地征用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块利益。
他指出一个变化,就是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可以认为所有建设项目都基于公众目的,取之于公,用之于公,所有的利益都属于国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多拆迁的项目、理由,不是用于公共建设,大量项目开发商属于商事主体,只不过它通过种种办法取得了政府的规划和用地许可,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始来拆迁居民的房屋。这实质上是私对私的侵犯。政府没有理由为了私人的利益出面去征用另一部分私人的财产。因此现在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府为公共目的进行征用的时候,有没有给予充分的公平的补偿;二是如果政府是为了商人的利益来进行这种征用,这种征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