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二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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