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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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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或经营,并且对开发区有实际税收贡献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主营业务应为以下领域:

1.软件研发及服务:行业应用软件研发、嵌入式软件研发、客户定制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等。

2.信息技术研发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系统集成、信息系统操作和应用服务等。

3.产品技术研发及服务:产品研发、工艺技术研发、医药研发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等。

4.数据处理业务:数据、保险数据、法律数据等的处理及整合。

5.业务管理及运营服务:后勤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财务中心、公共医疗服务等。

6.供应链管理: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库存管理等整体方案的外包服务。

本规定所鼓励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的、具备服务外包或软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

2.年人均合同外包额在10万元(含)以上。

3.从事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含)以上。

4.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的70%(含)以上。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上。

2.从事外包培训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含)以上。

3.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数的70%(含)以上。

第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自主选择连续年份申请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开发区设立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为开发区服务外包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贸易发展局。

第九条 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服务外包发展金,用于专项支持服务外包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服务外包发展金中列支。

第二章 运营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1000元/米2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为2000米2;在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下部分按3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租房补贴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1.从事软件研发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和天津市对软件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2.从事技术研发设计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3.符合本规定的其他类服务外包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4.符合本规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自申请核准年度起,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50%的扶持。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列入泰达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的重点服务目标,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融资贷款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软件出口给予奖励,标准为1美元补助人民币0.1元,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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